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力承装承修承试资质申请指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8-19 浏览人数:

服务指南编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6.《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2015年6月12日印发);

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等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113号文,2020年10月20日印发)

8.《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

9.《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五、项目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通过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告知承诺书

(三)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通过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级,适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通过官网许可信息公开栏目对做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信息予以公开。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1.北京: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五区33号楼 

电话:010-51968783、010-51968561、010-51968566

邮箱:zzgzhbj@nea.gov.cn

2.天津: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米兰公寓14号

电话:022-24450371

邮箱:tjbhbj@nea.gov.cn

3.河北: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66号5楼

电话:0311-89892303、0311-89892307

邮箱:hbbhbj@ nea.gov.cn

4.内蒙古西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华电新能源综合楼5楼

电话:0471-3476235

邮箱:nmbhbj@nea.gov.cn

5.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5*8服务专线:027-81970707-8117

7*24服务热线:4006874109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试行)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的公告》全部内容;

(三)确认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净资产;

3.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5.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7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9〕81号)等文件要求。

(四)能够妥善保存企业当前满足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接受XX能源监管局(办)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及诚信管理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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