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
(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目标,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打造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进一步深化华北电网电力市场建设,引入调峰容量市场机制,运用市场机制激励火电机组进行深度调峰改造,充分挖掘火电资源调峰潜力,提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空间,保障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建设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以下简称“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7〕57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开展初期,在京津唐电网组织运行,后续根据市场开展运营情况推广至华北电网各省网(控制区)。
第四条 调峰容量费用应由火电(燃煤、燃气)、风电、光伏(扶贫光伏场站除外)等发电企业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共同承担。市场运营初期,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暂不参与调峰容量费用分摊,待具备条件时,此类用户按照交易电量参与调峰容量费用分摊。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为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运营机构。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成员包括电网企业、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直调的火电厂(企业)、新能源企业。
第六条 华北分中心职责:
(一)管理、运营华北调峰容量市场。
(二)建立、维护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三)负责核定并发布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分档容量需求和每一档位的调峰容量价格上、下限。
(四)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五)依据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及结果计算。
(六)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跟踪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火电厂(企业)在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简称“华北调峰市场”)的申报情况以及调峰容量实际提供情况,并按照市场规则对市场出清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及分摊费用计算。
(七)披露与发布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信息。
(八)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分析市场出清结果,提出规则修改建议。
(九)在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干预或中止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
(十)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相关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监管。
第七条 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职责:
(一)配合华北分中心运营华北调峰容量市场。
(二)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确保火电厂(企业)按照自主决策进行市场申报。
(三)根据经济发展、气候变化等因素对中长期系统负荷开展预测并及时上报;上报地区新能源投产时序及预测;审核直调火电厂(企业)申报出力范围;审核确认直调电厂民生供热需求;按照华北分中心要求抽查火电机组调峰能力。
(四)提供直调火电机组的运行数据。
(五)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六)配合华北分中心完成调峰容量分摊费用计算。
第八条 火电厂(企业)职责:
(一)按照自主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市场申报,自主决策报价策略参与市场竞争,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参与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分档报价和调峰技术能力的申报。
(三)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四)根据市场出清结果,在华北调峰市场进行市场申报。当电网运行需要时,承担调峰服务义务。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六)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七)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直调的火电厂(企业),均应按照规则获得或分摊调峰容量费用。
第三章 报价与出清
第九条 市场开展初期,市场运营机构按季度组织市场出清。火电厂(企业)根据交易公告,每季度申报下季度各月调峰容量和分档调峰价格。原则上,市场运营机构应在9月底完成10-12月市场出清,以此类推。待条件成熟后,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按年组织开展。
第十条 市场运行过程中,完成深度调峰改造的机组应及时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新增调峰能力,北京、天津、冀北调控中心应及时将直调火电厂(企业)的深度调峰改造完成情况及新增调峰能力上报至华北分中心。当市场新增调峰能力大于等于300MW时,若市场出清结果未能完全满足调峰容量需求,市场运营机构可根据市场运营规则组织增量出清,新增调峰容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调峰容量市场。原则上,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再次出清结果在出清完成后第一个完整月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交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报价起止时间、报价规则。
(二)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出清方式、价格形成机制。
(三)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分档容量需求、每一档位的调峰容量价格上、下限。
第十二条 机组出力下限低于其额定容量的50%的火电厂(企业),可报量报价参与华北调峰容量市场。
第十三条 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调峰容量需求由调度机构根据新能源消纳计算结果确定。华北分中心根据中长期系统负荷预测、新能源预测、未来跨区跨省联络线计划,考虑新能源投产时序、民生供热,在满足电网安全、电力平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新能源消纳,计算调峰容量需求。每年底计算次年调峰容量需求,并根据市场周期滚动更新调峰容量需求,调峰容量需求随市场交易公告发布,调峰容量需求计算公式见附录。
第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组织直调火电厂(企业)参与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报价,火电厂(企业)根据交易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场申报,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及时将直调火电厂(企业)调峰容量市场报价上报至华北分中心。
火电机组按额定容量(增容机组按照增容改造前容量计算调峰档位)进行分档申报,以机组额定容量的50%以下每10%为一档,调峰容量单位价格逐档递增,每一档的价格相同,价格单位为:元/MW•日。二拖一燃气机组,按其二拖一工况下额定容量进行分档申报。
为深度挖掘火电机组调峰资源、保证市场平稳发展,根据常规机组深度调峰改造成本、新能源发电成本以及弃电造成的全社会效益损失核定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机组报价上限。市场初期,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各档位机组报价上限如下表所示:
档位 | 机组出力区间 | 机组报价上限(元/MW•日) |
1 | 额定容量40%≤实际出力<额定容量50% | 10 |
2 | 额定容量30%≤实际出力<额定容量40% | 200 |
3 | 额定容量20%≤实际出力<额定容量30% | 350 |
4 | 额定容量10%≤实际出力<额定容量20% | 500 |
5 | 额定容量0%<实际出力<额定容量10% | 650 |
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试运行过程中,可结合市场运行情况对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各档位机组报价上限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火电厂(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市场申报,不参与市场出清。
第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运营规则,采用“单边竞价,边际出清”的模式,按照市场成本最低的原则,按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容量依次成交,直至最后一个市场主体的容量累加等于调峰容量需求,成交最后1千瓦的申报价格为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边际出清价格,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市场主体的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时段申报容量比例分配出清量。
市场出清完成后,市场运营机构将市场出清结果发送至火电厂(企业)。
第四章 市场组织流程
第十七条 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组织流程:
(一)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开市前,市场运营机构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交易公告。原则上,市场运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申报和出清工作。
(二)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交易公告发布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火电厂(企业)完成市场申报。
(三)市场申报截止后,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出清并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第五章 市场执行
第十八条 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火电厂(企业),必须在华北调峰市场进行申报,且所申报的调峰能力不得低于其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容量。火电厂(企业)中标华北调峰市场后,应严格执行华北调峰市场出清结果。
对于二拖一燃气机组,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后,必须在华北调峰市场申报二拖一工况下调峰能力,且所申报的调峰能力不得低于其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容量。燃气机组中标华北调峰市场后,应严格执行华北调峰市场出清结果。
第六章 费用结算与分摊
第一节 结算计算
第十九条 火电厂(企业)的调峰容量费用,随华北调峰市场调峰服务费用一并结算,日清月结。
第二十条 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火电机组每天获得的调峰容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为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后,火电机组
每天获得的调峰容量费用(元);
为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第
档位出清价格(元/MW•日);
为火电机组
在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第
档位的出清容量(MW)。
第二十一条 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调峰容量费用,由新能源企业与未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火电机组进行分摊。市场开展初期,暂按当天新能源企业发电量、未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火电机组发电量的50%为基准计算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分摊费用。配置储能的新能源电站,其所配置储能单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参与京津唐电网统一优化。配置的储能装置优先满足新能源电站自身新能源消纳,同时储能装置应单独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调峰市场,并根据相关规则获得调峰费用。计算调峰容量市场分摊费用时,扣除其储能装置促进自身新能源电站消纳电量。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分摊方式进行调整。
(一)调峰容量费用新能源每天分摊总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新能源分摊费用(元);
为当天新能源总发电量(MW•h);
为当天扶贫光伏电站的发电量(MW•h);
为当天未中标火电机组的总发电量(MW•h);
为当天总调峰容量费用(元)。
(二)京津唐电网任意第个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第
个风电场(光伏电站)分摊费用(元);
为当天第
个风电场(光伏电站)总发电量(MW•h);
为当天第
个风电场(光伏电站)扶贫光伏电站的发电量(MW•h);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新能源分摊费用(元)。
(三)调峰容量费用火电机组分摊总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火电机组分摊费用(元);
为当天总调峰容量费用(元);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新能源分摊费用(元)。
式中: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火电机组
的分摊费用(元);
为当天火电机组
的总发电量(MW•h);
为当天未中标火电机组的总发电量(MW•h);
为当天调峰容量费用火电机组分摊费用(元)。
第二十二条 因检修、试验等火电厂(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参与华北调峰市场的火电机组,当天调峰容量费用不予结算。燃气机组其中一台燃机或汽机检修时,认为全套机组检修。
第二节 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在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获得(分摊)的调峰容量费用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电费结算关系对发电企业按月度分别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获得(分摊)调峰容量费用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次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企业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分摊)的调峰容量费用,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七章 市场考核
第二十五条 火电厂(企业)应按照自身实际调峰能力进行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申报。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出清完成后,市场运营机构不定期对火电机组调峰能力进行抽查,并通过市场信息公示平台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当机组申报调峰能力大于机组实际调峰能力时,火电厂(企业)当天调峰容量费用不予结算;一年内机组申报调峰能力大于机组实际调峰能力的情况超过5次,火电厂(企业)后续月份调峰容量费用不再支付,当前年度已经支付的调峰容量费用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火电厂(企业),必须在华北调峰市场进行申报,且所申报的调峰能力不得低于其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容量,市场运营机构根据规则规定对中标火电厂(企业)的华北调峰市场申报情况进行跟踪。
(一)当中标火电厂(企业)未在华北调峰市场进行申报,或在华北调峰市场的申报调峰能力低于其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容量时,火电厂(企业)当天调峰容量费用不予结算,同时,该火电厂(企业)需参与当天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调峰容量费用分摊;当某月火电厂(企业)未进行华北调峰市场申报的天数,或在华北调峰市场的申报调峰能力低于其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容量的天数超过10天时,在进行月度结算时扣除该火电厂(企业)当月调峰容量费用的2%;当某月火电厂(企业)未进行华北调峰市场申报,或在华北调峰市场的申报调峰能力低于其华北调峰容量市场中标容量的天数超过当月总天数的50%时,在进行月度结算时扣除该火电厂(企业)当月所有调峰容量费用。
(二)当某年度火电厂(企业)未进行华北调峰市场申报的天数累计达到60天时,认定火电厂(企业)全年未按照最大调峰能力进行市场申报,火电厂(企业)后续月份调峰容量费用不再支付,当前年度已经支付的调峰容量费用予以收回。
第八章 市场监管
第二十七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对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规定,每月通过市场信息公示平台对上月调峰容量费用、分摊及考核情况的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华北分中心按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规定,每月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上月调峰容量费用、分摊及考核情况报送华北能源监管局并及时抄送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电力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当月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出清、执行、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提出争议方应按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规定,向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市场规则协调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当月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分摊、考核情况存在异议的,提出异议方应次月5日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申诉,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在次月10日前对申诉进行反馈。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协商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华北能源监管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市场运行中出现数据异常等情况时,市场主体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免考、免分摊申请,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免考、免分摊申请在10日前予以审核。市场主体对免考、免分摊申请审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免考核或免分摊范围:
(一)因电网网络安全约束产生的考核;
(二)非电厂原因造成机组未中标的免于分摊。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市场运行中出现数据异常等情况时,市场主体应按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规定,向市场运营机构提出免考、免分摊申请,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免考、免分摊申请予以批复。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市场成员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报送,并在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披露相关市场信息。
第三十五条 火电厂(企业)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可向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在华北调峰容量市场遇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华北能源监管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调峰容量需求计算
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按季度开展,市场主体分月申报调峰容量及价格。市场开展前市场运营机构发布市场公告,分档调峰容量需求计算方法及大小随市场公告发布。
分档调峰容量需求由调度机构根据负荷增长率、新能源增长率、去年实际调峰容量来确定,每月调峰容量需求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为第
档调峰容量需求;
为去年底第
档实际调峰容量;
为年底新能源装机容量增长率;
为年底负荷增长率;
为考虑新能源在不同月份同时率差异的系数,系数暂按近5年来每月平均电量占月最大平均电量的比例,每月系数具体见下表。
月份 | A | 月份 | A |
1月 | 0.8 | 7月 | 0.5 |
2月 | 0.8 | 8月 | 0.5 |
3月 | 0.8 | 9月 | 0.6 |
4月 | 0.8 | 10月 | 0.7 |
5月 | 0.8 | 11月 | 0.9 |
6月 | 0.6 | 12月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