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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