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1. 《行政许可法》
2. 《电力法》
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5. 《电力监管条例》
6.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 《行政许可法》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告知承诺制。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法定条件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六)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七)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五)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
点;
(六)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七)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电区域划分协议;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七)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八)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二)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四)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 人、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
分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
少于 60 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10 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和 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 人和 5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 3 人。
(五)上述(三)项、(四)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六)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一)至(五) 项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 3 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 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1 亿元和 3000 万元。
2.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 2 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八、办理基本流程
( 一) 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gateway,点击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许可办理链接,确定申请事项并下载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和告知承诺
书;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接收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审查
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 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的决定。(五)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5 日内,可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六)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派出机构受理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所有许可事项办理均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或者自取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
定。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 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能源监管热线:12398十五、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派出机构办公地址、 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http://zizhi.nea.gov.cn/html/ywbl/sld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