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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7章43条,与28号令相比,新增3条、删除6条、修改29条。除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所涉行政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外,重点完善内容包括:
(一)调整完善许可制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跨区作业报告、自查以及与营业执照登记管理衔接等滞后性监管措施,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明确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针对部分西部省份输电线路电压等级的特殊情况,合理调整二级许可证的电压等级许可范围。
(二)补充完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依法行政
一是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许可的行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内容;二是对各类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典型问题,以及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持证单位,进一步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三)全面简化许可办理,深入落实简政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