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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在住建部门规范为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能源局规范为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的单位,和从事电力传输、发电、受电的企业,应当申请的电力资质。
1、住建部门审批资质有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现行执行标准各分为三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2、能源局审批资质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按照现行执行标准各分为五个资质等级)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各级别基本申请条件、提交资料目录和办理时间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四)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证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证明材料;
(十一)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